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九)

发布日期:2024-09-09 17:00 来源: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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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对天津某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主要从事自行车配件加工,经查阅该单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单位调漆、喷漆生产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建设有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铁件喷涂生产线正在生产,所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根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生产使用的原料主要为油漆等,VOCs年产生量约为2.392吨。


【查处情况】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六万元,并送达当事人。

企业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环保设备未开启的原因为环保设备触摸屏破损高温导致环保设备自动断电,企业定期巡查环保治理设备并提供相应巡查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核实,经调查该单位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的主要原因为治理设施存在故障。环保治理设施是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必要一环,应切实加强日常维护,本案企业从主观上疏于对设备的保养维护才导致故障、未运行的结果;同时经对该单位负责环保设施开启、关闭、巡检具体人员的调查询问,发现其姓名与该单位提供的设备运行巡查表中记录人员的签字姓名不符(姓氏后的两字颠倒),笔迹也有较大区别,巡查表的真实有效性存在重大瑕疵。经集体研究,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法继续处罚,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启示意义】

本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针对本案企业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疏于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因夏季温度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等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容易造成损坏,涉VOCs排放的企业应加强对其日常维护并如实记录在册,切实做好巡检工作,避免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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