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一)

发布日期:2024-10-18 16:37 来源: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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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根据2024年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通报的问题线索,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对天津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共建有4条机动车检测线,其中仲裁线2条,汽油车检测线1条,汽柴混合检测线1条。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2024年6月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编号:1201135324D6281002410133)》,显示车牌号为津HP52**,车辆型号为发现4SALAN2**,驱动方式为前驱,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上述车辆标记的额定转速为2200r/min,但是查看该车辆检验时的过程数据,发现其在检验过程中转速保持在约566r/min,低于该检测报告中标记的额定转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A.4.3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 1 秒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断油转速。对使用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应达到发动机额定转速(如果无法达到,不应小于额定转速的2/3)。在测量过程中应监测发动机转速检查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特殊无法测得发动机转速的车辆除外),并将发动机转速数据实时记录并上报。”的规定。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单位2024年7月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编号:120113532407151137350329)》,显示车牌号为津F789**,车辆型号为福特锐界2FMDK4**,驱动方式为前驱,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查看上述车辆检验时的过程数据,发现该车辆在检验过程中转速保持在约0r/min,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3.16中……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200r/min……的规定。该单位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十一万元

【法律链接】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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