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二)

发布日期:2024-10-21 16:00 来源: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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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监督管理领域典型案例

天津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根据2024年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通报的问题线索,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对天津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共有3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均为汽油检测线。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2024年7月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编号:120113552407080945080144)》,报告中显示车牌号为津D837**,车辆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WDCDA5**,驱动方式为前驱,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查看上述车辆检验时的过程数据,发现该车辆在检验过程中转速(Rev)保持在约900r/min,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3.16:“......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200r/min......”的规定。该单位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一万元。

【法律链接】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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