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三)

发布日期:2024-12-04 16:05 来源: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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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2日天津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10月23日2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天津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阅该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涉气工序停产,秋冬季实施一条线错峰生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非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监控视频,2024年10月24日6时28分至7时10分,该单位1号生产线正在生产并使用柴油车装载混凝土,调阅当日商品砼运输票据,票据显示2024年10月24日6时28分运输一车方量为18立方米混凝土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四万元。


【启示意义】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应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关系到区域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地遵守相关规定。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未落实管控措施的企业,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推进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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