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北辰卫医罚〔2020〕017号)

发布日期:2020-07-13 00:00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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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内容全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北辰卫医罚〔2020〕0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丝薇特美容院(刘媛)非医师行医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北辰卫医罚〔2020〕017

行政相对人

天津市北辰区丝薇特美容院(刘媛)

处罚事由

20181月开始至20201月份期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顾客实施水光针、打耳洞、使用注射器针头挑粉刺祛痘的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收入共计5000元。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79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没收药品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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