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6 19:00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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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发给你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明确医疗机构要配备的人员和设备设施条件,以及长期处方用量、药品配备等要求。强调首次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医师,或基层医疗机构的中级职称医师开具。药师要履行长期处方的审核、调配、干预,以及用药咨询和教育。

二、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

健康档案,与慢性病随访管理结合起来,建立长期处方跟踪回访制度。

医疗机构要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加强药品监测、药品保存、用药教育,要定期进行合理用药评价,处方点评,加强质量控制,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的监测预警与应对,建立预约取药制度,保障患者的长期用药稳定。

三、加强培训与考核

各机构要积极组织培训,及时传达文件要求,保证机构每位医师药师,全员知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求务必做好贯彻落实,全力保障患者用药。各机构要建立长期处方管理考核机制,并将纳入临床科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稿1_版式文件.docx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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