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会根书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秦会根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12011360001797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秦会根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大张庄镇喜凤花园小区41号楼3门10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月8日14时43分至15时25分,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申阳(66514)赵楠楠(9065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北辰区大张庄镇喜凤花园小区41号楼3门102号的天津市北辰区秦会根书店(秦会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行的《阿衰》、《爆笑校园》系列出版物共计41种41册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此书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制作相关文书。2020年1月10日,我支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秦会根,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音像制品零售;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电零售。2020年1月10日,我支队将涉案出版物分别向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新世纪出版社有限公司提请认定。经广东新世纪出版社有限公司认定,《爆笑校园》系列出版物(5种)为非法出版物;经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认定,《阿衰》系列出版物(36种)为侵犯该社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复制品。 2020年5月11日,经营者秦会根来我支队接受调查。据秦会根述称:“大概是在2017年进的书,也不懂盗版书这些法律,当时这套书不全,就便宜卖给我了,也没有觉得有什么问题,书买回来后放在书店了,一直也没有人买,你们去的时候书放在柜子最下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支队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涉案图书的证据,故采信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支队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阿衰》、《爆笑校园》系列出版物共计41种41册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并对上述出版物依法进行了扣押,即本案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36000179779)复印件1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津字第120113031号)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秦会根,经营范围图书零售;音像制品零售;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电零售。具备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3.当事人秦会根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秦会根的身份。4.我支队制作的《关于提请对<阿衰>系列图书予以认定的函》、《关于提请对<爆笑校园>系列图书予以认定的函》各1份,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广东新世纪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鉴定<爆笑校园>系列图书的复函》1份。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涉案样书36种36册,出版社提供的正版样书5种5册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明涉案出版物为侵权复制品;广东新世纪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鉴定<爆笑校园>系列图书的复函》1份,涉案样书5种5册,出版社提供的正版样书1种1册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明涉案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5.对经营者秦会根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照片证明1份6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支队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复制品和非法出版物的证据,故采信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依据《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侵权复制品《阿衰》系列出版物共计36种36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2020年05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