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淀镇无证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内容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马占萍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1201131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马占萍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幸福路中心街1条1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5月6日,北辰区文旅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天津市公安局小淀派出所来电反映,民警接举报称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居民马占萍于疫情防控期间仍在其住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到达举报人贾云飞指定的网吧经营地点,发现该场所正在经营,立即对现场现场进行查处,对该网吧经营者马占萍予以控制。 当天10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顾建波(48185)、申阳(66514)到达当事人马占萍家中,发现其家中有用于经营的电脑设备21台(其中1台为收费设备),马占萍对其在疫情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认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用于非法经营的21台显示器、14台主机、1台服务器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马占萍下达《停业告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马占萍对相关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北辰)文检(勘)字〔2020〕第C-0000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取缔 2、没收非法财物:显示器21台,主机14台,服务器1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辰工商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2020年05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