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堤头无证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内容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付洋洋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1201131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付洋洋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西堤头镇姚庄子村胜利街南3条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15日,北辰区文旅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健(48187)、申阳(665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姚庄子村胜利街南3条2号的付洋洋家中,发现其正在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共有机器设备16台,有9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供检查,付洋洋称正在办理无法提供,其行为涉嫌违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付洋洋网吧下达《责令无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业告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经营的网吧服务器1台进行查封扣押并出具相关文书;3.对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付洋洋对相关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7月16日,我局就付洋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7月16日15时,当事人付洋洋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事实予以承认。经查,当事人付洋洋在未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起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证据一:对当事人付洋洋经营网吧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无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业告知书》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付洋洋经营网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对其经营场所责令停业,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付洋洋到我局接收进一步调查。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付洋洋所经营网吧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处于营业状态。证据三:对网吧实际经营人付洋洋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付洋洋对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事实予以认可。证据四:当事人付洋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付洋洋个人身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取缔;2.没收非法财物:网吧服务器1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07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