骐轩文具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2 00:00 来源: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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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内容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骐轩文具店(董亮)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1201061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董亮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佳宁里4-7-101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9月7日17时15分收到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举报称红桥区佳宁里小学门口的“晨光文具”没有资质,售卖教材教辅,且营业执照由北辰区印发。                 2020年9月8日9时35分至10时56分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申阳(66514)和赵楠楠(9065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被举报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晨光文具”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北辰区骐轩文具店,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佳宁里4-7-101,经营者为董亮,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董亮称尚在办理中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发现经营者店铺内正在销售《多功能成语词典》、《学习质量检测》、《英语三年级上册》等出版物共计29类36册,执法人员依法该批出版物书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制作相关文书。       2020年9月8日,我局对天津市北辰区骐轩文具店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董亮,经营范围为文具零售、食品销售。                                                          2020年9月10日,经营者董亮来我局接受调查。据董亮述称:《多功能成语词典》、《学习质量检测》、《英语三年级上册》等这些出版物是分别从淘宝网和长江道批发市场和长江道新华书店购买,淘宝网有购买记录,其他实体店购买的出版物没有进销货凭证,这些出版物是他买来卖给学生家长用作学生暑期预习,共进货了55本,卖出21本,自家孩子的两册课本放在店里和其他剩余的34本出版物被我局依法查封扣押,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2册出版物进行了解除查封扣押归还当事人。                                          2020年9月15日,经营者董亮再次来我局接受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向董亮介绍了其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额和获利额,依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文件中计算方法和第1次调查询问时董亮提供的进销货情况,计算出经营额是477.61元,非法获利额是55.12元,董亮确认属实,并向我局提供了新办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增项后的《营业执照》。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了《多功能成语词典》、《学习质量检测》、《英语三年级上册》等出版物27类34册,即本案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3.董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4.对当事人董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淘宝购书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5.当事人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悔错态度较好,及时纠正错误。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应该知晓我国关于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自行从淘宝网店、长江道批发市场等渠道购买出版物并进行销售获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47.61元,非法获利额为55.12元。另外,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及时补办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活动的相关证照,及时纠正错误。依据《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出版物市场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出版物34册; 2.没收非法获利额55.12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取缔;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伍拾伍元壹角贰分(55.12)元;4.没收非法财物:涉案出版物34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0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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