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虎网吧当场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2 00:00 来源: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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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内容全文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天津网虎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13MA06ALNP57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马子薇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等)

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宜兴埠镇宜鹏园小区34号楼-1-2底商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0年10月15日14时02分至2020年10月15日14时50分,北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健(48187)、申阳(665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网虎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下达《法律法规宣传书》,对其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北辰)文综检(勘)字〔2020〕C-0002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

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0年10月15 14时50分

处罚地点

天津网虎网吧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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