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俊富网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1〕003号
当事人:天津市俊富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1201132001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俊富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光明路市场内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28日,北辰区文旅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健(48187)、申阳(665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光明路市场内天津市俊富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经营,现场共有6人正在上网,但网吧上网身份信息登记系统显示只有4人进行了有效身份信息登记。其中003号、004号机位有上网人员进行上网消费活动,但网吧上网身份信息登记系统显示003号、004号机位无人上网。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003号机位上网人员姓名为刘*松,身份证号码为1201132002****4434,004号机位上网人员姓名为刘*奥,身份证号码为1201132001****4415,二人均已成年。该网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网吧法定代表人刘俊富对相关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9日,我单位就天津市俊富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一案予以立案调查。1月29日9时,天津市俊富网吧法定代表人刘俊富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予以承认。经查,当事人天津市俊富网吧于2021年1月28日14时许,未按规定核对、登记营业场所内003号、004号机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天津市俊富网吧法定代表人刘俊富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单位为独立法人,具有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资质,能够自行承担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质。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内第003号、004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检查当日天津市俊富网吧为营业状态。同时证明该场所内第003号、004号机位上网消费者的消费情况。
证据四:对网吧003号机位上网人员刘*松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2021年1月28日14时20分许,在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进入天津市俊富网吧于003号机位进行上网消费。
证据五:对网吧004号机位上网人员刘*奥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2021年1月28日14时20分许,在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进入天津市俊富网吧于004号机位进行上网消费。
证据六:对网吧法定代表人刘俊富所做《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天津市俊富网吧确认在2021年1月28日确实未核对、登记网吧内第003、004号机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因是刘*松、刘*奥二人为网吧法定代表人刘俊富亲属,当天未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刘俊富未对二人进行本人有效身份信息登记。
证据七:天津市俊富网吧法定代表人刘俊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俊富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天津市俊富网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 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 或者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