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双屹办公用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1〕008号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双屹办公用品经营部(于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QAPY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于姗
住所(住址等): 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镇顺风路72号
天津市北辰区双屹办公用品经营部(于姗) :
2021年4月8日10时23分至2021年4月8日10时51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健(48187)、申阳(665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风路72号的天津市北辰区双屹办公用品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现场负责人于姗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发行的《伪装学渣》等9种9册出版物涉嫌为非法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出版物进行扣押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你已签收。
2021年4月9日,我局分别向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文化发展出版社有限公司邮寄认定函和认定样书。经过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鉴定《伪装学渣》等4种4册图书是盗版图书,经过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撒野》1种1册图书是盗版图书,经过文化发展出版社有限公司核查,该社并未出版过此系列图书,认定《吞海》等4种4册图书是非法出版物。
2021年4月15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天津市北辰区双屹办公用品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于姗,经营范围: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出版物零售等范围。
2021年4月21日,你本人来我局接受调查,根据你的陈述:《伪装学渣》等出版物共计9种9册是2021年4月份从拼多多APP网购的,购买时未验证店铺卖家是否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9册图书以69.6元的价格购入,图书未售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对你本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经营的场所内发行的《伪装学渣》等出版物9种9册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并对上述出版物进行了扣押,即本案来源;
2.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屹办公用品经营部(于姗)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出版物零售等,具备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3.于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4.我局《关于提请对<撒野>图书予以认定的函》、《关于提请对<伪装学渣><绝地求生>图书予以认定的函》、《关于提请对<吞海>系列图书予以认定的函》各1份,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伪装学渣><AWM绝地求生>鉴定的函》1份,北京联合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出版物鉴定函》1份,文化发展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出版物核查的回函》1份,涉案样书9种9册,证明涉案出版物为盗版书; 5.对你本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
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出版物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知
晓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本案中,《伪装学渣》等5册出版物为盗版书,《吞海》等4册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虽然未售出涉案出版物,但在经营场所内发行盗版书。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综上,我局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
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未发现你销售涉案出版物的证据,故采信你的陈述,根据你的陈述,《伪装学渣》等出版物进价总额69.6元,共购进9册,计算得出违法经营额69.6元,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伪装学渣》等侵权
复制品出版物5种5册;2、没收《吞海》等非法出版物4种4册;3、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等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
区人民政府 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 5 月 7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
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
据情况
,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
礼
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所
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非
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
列
出
版
物
:
(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
》
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第三十二条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
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
收
出
版物、违法所得,
违
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