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雅文具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1〕010号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文雅文具店(张美荣)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3MA07AFBT6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张美荣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富宜里22-4-101
天津市北辰区文雅文具店(张美荣):
2021年5月19日15时10分至2021年5月19日15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申阳(66514)、周健(4818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富宜里22-4-101的天津市北辰区文雅文具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张美荣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发行《优化设计课课练》等5种8册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你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称尚未办理无法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扣押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要求当事人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负责人张美荣已签收。
2021年5月20日,我局对天津市北辰区文雅文具店(张美荣)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113MA07AFBT6A,经营范围为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等。
2021年5月24日,张美荣来我局接受调查。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AFBT6A),据张美荣述称:《优化设计课课练》等出版物是2020年从长江道图书批发市场购买8册,均未售出。未验证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保存此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 我局执法人员向其介绍了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额和获利额,依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文件中计算方法及你提供的进销货情况,计算出违法经营额是86.1元,无非法获利额,当事人确认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天津市北辰区文雅文具店(张美荣)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了《优化设计课课练》等出版物5类8册,即本案来源;
2.天津市北辰区文雅文具店(张美荣)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3.张美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以及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4.对张美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在其经营的场所拍摄照片证明4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知晓我国关于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从长江道图书批发市场等渠道购买出版物并进行销售获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根据张美荣的陈述,得出违法经营额为86.1元,无非法获利额。另外,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出版物8册;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或者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 5 月 28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