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2〕 008 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今夜辉煌*娱乐中心(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120113MA07****7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
住所(住址等): 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村桥南
2022年7月7日15时05分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健(02001121002)、申阳(020011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村桥南的天津市北辰区今夜辉煌*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场所实际经营者李*全程配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场所内8212房间有两人正在进行唱歌消费,营业状态明显,执法人员要求李*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李*称尚未办理无法提供,该行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要求场所经营者李*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李*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7月12日,我局对天津市北辰区今夜辉煌*娱乐中心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7月14日,我局对天津市北辰区今夜辉煌*娱乐中心经营者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李*承认天津市北辰区今夜辉煌*娱乐中心是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村桥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在执法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据上签字捺印。2022年8月3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李*在2021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2年2月份开始,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桥南开设天津市北辰区今夜辉煌*娱乐中心,场所内共有包间8个,房费为白天45元/小时,晚上6点以后60元/小时,期间3月13日至6月24日受疫情影响,未营业,场所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9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要求场所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2.天津市北辰区今夜辉煌*娱乐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个人身份;
4.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予以认可。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应当知晓我国关于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歌舞娱乐设备用于违法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平时没有记账,说不清经营收入,根据经营者李*本人陈述,当事人非法获利即违法所得为2000元,我局决定取信。
综上,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并经批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2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北辰)文综罚告字〔2022〕 00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现决定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今夜辉煌*娱乐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 8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