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2〕 011 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1YT2E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于**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北泽雅居21-102
2022年9月6日15时15分至2022年9月6日15时50分,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申阳(02001121003)、周健(020011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北泽雅居***的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于**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柜台上放有《小学教材全解·五年级语文(上册)》等3类共6册在售卖的出版物,场所内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询问负责人于**也无法提供。你单位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6册出版物进行扣押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要求场所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场所负责人于**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捺印。
2022年9月14日,我局对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事立案调查。9月7日,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经营者于**来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受调查询问。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执法程序合法,证明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场所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2、《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现场笔录》,《扣押审批表》各1份,证明扣押程序合法和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
3、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5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程序合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4、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的企业信息,经营者为于**;
5、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于**个人身份信息;
6、对于**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7、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新申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申领相关许可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作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知晓我国关于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出版物发行业务资格,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根据经营者于**的陈述,该场所违法经营额即进货价为120元,购入出版物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因我局未发现其售出出版物相关证据,决定取信其陈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少,且无违法经营收入,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同时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已取得相关许可证,应给予从轻处罚。我局已于2022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北辰)文综罚告字〔2022〕 011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金地佳美文具店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出版物6册;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 9月 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