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3〕007号
当事人:天津易研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120113MA7HUDKQ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北辰区津永公路北侧河工科创园5-1-405、406、407、408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天津12345天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匿名反映天津易研培训学校·启航考研没有内部资料准印证,私自印制大量违法书籍,发放给学员和咨询课程的意向顾客的情况。
2023年3月30日15时10分至16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健、赵楠楠依法亮证,在告知天津易研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房间内摆放有《数学考点解析(基础版)》《2024考研英语基础-语法》《2024考研英语基础-阅读》等出版物共计7类254册,左上角标注“易研考研”logo及文字,正下方标有“天津易研课外培训学校”,上述出版物无图书在版编目(CIP)、国际标准书号(ISBN),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出版物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等执法文书。整个检查执法过程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影录像,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捺印。
2023年3月31日,我局向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提交《天津市出版物鉴定申请表(委托函)》和鉴定样本7类7册,申请非法出版物鉴定。
2023年3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提取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证据,并核实收集证据,张*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根据张*述称,《数学考点解析(基础版)》《2024考研英语基础-语法》《2024考研英语基础-阅读》等出版物,是学校老师自己编写的,主要用于学生培训使用,印刷单位不详,印刷数量254册,印刷成本不记得,大概一本5元左右,无印刷费用票据,印刷出版物全部被我局依法扣押,未发放。
2023年4月6日,我局依法对天津易研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营利性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营利性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打字复印;办公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4月20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样本《考研英语历年真题(2015-2022)》(1册)、《考研政治历年真题(2015-2022)》(1册)、《数学考点解析(基础版)》(1册)、《考研词汇 2024考研英语基础-核心词汇》(1册)、《基础阅读 2024考研英语基础-阅读》(1册)、《考研语法 2024考研英语基础-语法》(1册)、《考研词汇 英语大纲词汇 最新版》(1册)7种共7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7册鉴定样本被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留存。
2023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告知鉴定意见及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再次确认印刷单位,印刷数量,费用及票据,张*描述情况同第一次调查询问一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在相关文书及证据上签字确认。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工单编号为WX20230329000477的《天津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即本案来源;
2.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共4页),现场检查情况照片资料6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了《数学考点解析(基础版)》《2024考研英语基础-语法》《2024考研英语基础-阅读》等出版物共计7类254册涉嫌为非法出版物;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主体资格合法,法定代表人为张*的事实;
4.张*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共1页),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以及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5.我局提交的天津市出版物鉴定申请表(委托函)1份(共2页),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1份(共1页),证明经鉴定,涉案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6.执法人员对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页),证明张*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依法成立的营利性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应该知晓我国关于自学考试培训用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本案中,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自行编写、印制《数学考点解析(基础版)》《2024考研英语基础-语法》《2024考研英语基础-阅读》等非法出版物供学生上课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定。张*在调查询问中的陈述,印刷成本不记得,一本大概5元左右,所有的图书都是学员交了报名费之后免费赠送的,属于附带产品,不收取费用。因又无证据证明印刷费用,出版物无码洋,无售价,因此经营额无法计算,由于上述出版物未发放,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外,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应予处罚。
现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非法出版物254册;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