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3〕008号
当事人:天津华智学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120111MA06U0GC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葛**
住所(住址等): 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路北侧河工科创园5-1-306、307
2023年5月8日15时35分至16时45分,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健、申阳依法亮证,在告知天津华智学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葛**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经营业务范围为营利性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房间内摆放有《考研英语基础辅导讲义》等疑似出版物共计9类18册,上述疑似出版物左上角标注“学府考研”logo及文字,封面标有“学府考研教学研究院”,内文为对应文字。上述疑似出版物无图书在版编目(CIP)、国际标准书号(ISBN),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对上述涉嫌非法出版物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等执法文书。整个检查执法过程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影录像,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葛**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捺印。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场所内摆放发行的9类18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葛**进行调查询问,提取并核实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葛**身份证复印件。葛**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确认无异,并对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签字认可。据葛**述称,当事人为宣传其组织的招考培训,与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获得授权。除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报名学生寄送的培训教材资料外,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仅2021年下半年向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560元,其中教学服务费1200元,讲义资料费360元,当事人共收到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寄送的非法出版物36册。上述非法出版物除被我局扣押的18册以外,其余18册当事人都已免费发放给前去咨询的人了。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各1份(共3页),《扣押物品清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7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了《火箭班考研数学 基础辅导讲义》2册、《火箭班考研数学 基础专项训练 下册·过关必练[习题分册]》1册、《火箭班考研英语 基础专项训练 上册·同步训练(英语一、二通用)》2册、《火箭班考研英语 基础辅导讲义 上册·词汇分册(英语一、二通用)》5册、《火箭班考研英语 专题辅导讲义(英语一)》2册、《火箭班考研英语 强化辅导讲义(英语一)》2册、《考研英语试题库精选 写作速成100篇》1册、《火箭班2020考研政治 强化辅导讲义》2册、《火箭班2021考研政治 基础专项训练 下册·过关必练》1册等共计9类18册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即本案来源;
2. 当事人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主体资格合法、法定代表人为葛**的事实;
3. 葛**身份证复印件1张(共1页),证明葛**个人身份;
4.我局提交的天津市出版物鉴定申请表(委托函)1份(共2页),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1份(共2页),证明经鉴定,涉案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5.执法人员对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1份(共1页)、银行转账记录1份(共1页)、合作协议书1份(共10页),证明葛**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应该知晓我国关于出版物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予以遵守。本案中,当事人从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得《火箭班考研数学 基础辅导讲义》等出版物向学员发放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应为其向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的讲义资料费即人民币360元,由于上述讲义资料费收款方为西安易学府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北辰)文综罚告字〔2023〕 0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现决定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非法出版物18册;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等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