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6-26 09:10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字号

津北辰)文罚字〔2023009

当事人:*文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1424291998******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北辰区佳平里5-3-***                                                      

2023年5月9日14时45分至15时50 分,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健、申阳根据群众举报依法亮证,在告知文途专升本培训学院负责人张*文(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北辰区双街镇庄园南道50号的文途专升本培训学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无《营业执照》,*文为实际负责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房间内摆放有《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语文》等疑似出版物共计8类202册,上述疑似出版物左上角标注“专升本”logo及文字,封面标有“天津市普通高等院校”,内文为对应文字。上述疑似出版物无图书在版编目(CIP)、国际标准书号(ISBN),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对上述涉嫌非法出版物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等执法文书。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影录像,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文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捺印。              

2023年5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提取并核实收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对其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确认无异,并对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签字认可。据当事人述称,当事人为宣传其组织的招考培训,通过互联网搜索并自行添加微信号为rxft23”的人员,要求其按照当事人寄送的样书重新设计封皮后印制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共四科合计160册非法出版物,具体《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语文》20册、《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数学》20册、《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英语》20册、《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计算机》20册、《高职升本直通车语文习题集》20册、《高职升本直通车数学习题集》20册、《高职升本直通车语文英语集》20册、《高职升本直通车计算机习题集》20册,后因印制方印刷质量及物流运输问题补发部分出版物71册,当事人实际共收到非法出版物8类231册,印刷费用为252元。上述出版物除了被我局扣押的202册以外,其余29册当事人都已免费发放给前去咨询的人了。5月17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场所内摆放发行的8类202册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5月18日,我局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我局收到的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1份(共1页),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各1份(共3页),《扣押物品清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了《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语文》18册、《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数学》3册、《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英语》41册、《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计算机》16册、《高职升本直通车语文习题集》23册、《高职升本直通车数学习题集》14册、《高职升本直通车语文英语集》66册、《高职升本直通车计算机习题集》21册等共计8类202册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即本案来源;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当事人提供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0张,证明涉案非法出版物的来源及印刷费用;     

4.我局提交的天津市出版物鉴定申请表(委托函)1份(共2页),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1份(共2页),证明经鉴定,涉案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共5页),证明当事人对其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及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公民,应该知晓我国关于出版物出版、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予以遵守。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自行编印《高职升本科统一考试指导用书·语文》等出版物向学员发放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应为上述出版物的印刷费即人民币252元,由于上述出版物均为免费发放的,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外,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北辰)文综罚告字〔2023〕 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决定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行为予以取缔并就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非法出版物202册;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等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61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版权声明|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30001 津ICP备1200731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30212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