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运管局积极探索网约车发展新路径

发布日期:2022-03-03 15:39 来源: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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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领域新技术的更迭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水准息息相关,网约车作为一种预约型汽车经营业务,以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为载体,将符合要求的司机、车辆纳入平台体系,多样化了我国民用出租汽车租赁体系,开辟出一条与线下租车并行的线上预约线下使用新模式,也成为了北辰人民乐于选择的出行方式之一。但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网约车发展沿革

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巡游出租车,其优势在于平台整合闲散私家车信息,为社会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出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助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应用。但平台不具备强制力,仅使用平台规定难免带来管理漏洞;政府是否有权对自发共享经济过度干预也有待商榷。因此确定网约车的法律性质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2016年第60号)两个文件的颁布,网约车的合法身份得到确认。“网络预约租车”成为网约车的概念划定,但这从一定意义上消解掉网约车最初的社会资源整合能力,正因如此在《暂行办法》出台以后业态冲突、税收偷漏、市场垄断等乱象并未得到根本好转。

二、网约车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

网约车行业困境。

网约车有着不同于巡游出租车的特性,立足共享经济,充分利用了互联网、大数据的信息技术力量,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产生了较大冲击。《暂行办法》出台后,网约车被使用传统出租车的模式进行管理,这对于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依托,以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再分配的共享经济而言显然是具有局限性的,抹杀网约车合理、高效配置资源的创新性,网约车司机、车辆由兼职向全职过渡,大幅削减参与服务的车辆数。与此同时,网约车的市场灵活性和以价格灵活来奖励优质服务的激励机制带来的优势逐渐丧失。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视市场的作用,做好对新业态的保护和共享经济的推行。

(二)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是提高网约车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但从目前的行业发展情况来看,网约车行业协会的自治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网约车行业协会作为沟通乘客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理应对本地区网约车进行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从出行服务质量、竞争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但由于我国网约车行业发展速度快,因此行业协会的发展并未及时跟进。乘客与司机的协同参与意识比较薄弱,网约车司机和乘客客户端的价格有一定差值,这就给司乘增添了避税交易的机会,取消订单私下交易等行为正体现了双方对于维护网约车行业运行准则的协同参与意识薄弱的表现,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网约车面临执法困境。

目前来看,各地在面临网约车执法时,更倾向于选择较为保守的方式,依靠政府力量进行监管,这就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约车服务涉及服务主体较之传统出租车更为广泛,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很难平衡各方利益。另外,要警惕“以考代管”的误区。对网约车司机上岗前进行的国家、地方两级考试的资格审核的做法确实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降低网约车从业者自身隐患,但网约车运营坚决不能以考代管、重考轻管,既要重视前期的资格审查,也不能放松后续管理,要制定好定期审核、随机抽检的制度,让网约车司机、平台乃至整个行业时刻警惕绷紧“安全弦”、撑好“安全网”。

三、网约车问题的解决路径探索

(一)精准识别打击各种非法营运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全面落实科技监管。利用移动警务+鹰眼系统强化网约车和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背景核查,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区域例如商业圈、公交地铁站点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严查道路运输非法营运“顽瘴痼疾”,查处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集中打击非法营运“黑车”和以网约车名义变相从事班线运输经营的平台公司。区分黑出租、违法网约车以及顺风车之间的差别,精准打击和集中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路面执法强劲合力,提高对违法运输行为的震慑力和打击力度,确保道路除隐患、无事故,共创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优化网约车运营监管模式

网约车的运营模式需要从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监管,这是网约车市场运营的必要手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网约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备案工作,协同网约车平台共同建立严格的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对网约车司机履历进行全面筛查。凡是曾经有过违法乱纪行为的驾驶人员平台应该一律驳回其申请,从而做到从源头上规避某些法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也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细化网约车平台运行规则,对网约车司机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管。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用户投诉反馈机制

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反馈机制有助于网约车平台及时根据用户需求调整运营方向,要打通用户的向上反馈通道。一是网约车平台要提高重视,并切实做出反馈。对于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投诉,平台可对被投诉的司机在查清事实真相基础上采取罚款或降低评价等措施,对于较为严重的行为事实,要打通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流动渠道,并将处理进度和结果及时反馈给用户。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开通面向社会乘客的投诉机制,通过公布热线电话、投诉邮箱等方式,接收乘客投诉,并向网约车平台取证,对于确实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并及时与用户反馈。

网约车作为近年来涌现出的共享经济产物,无疑为我们的出行方式带来了极大改变,且创造出大量就业岗位。但由于整个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因此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并没有及时落实,这些问题损害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用户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作为,推动网约车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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