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北辰2023000202号)

发布日期:2023-10-11 15:53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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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津交北辰20230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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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鲲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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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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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霍俊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MA05LD845C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津C7915520221119日从西堤头运输二灰碎到双街,途径北仓延长线以北外环调整线与津榆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79155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9780千克,超限运输18780千克,超限率为60.58%C799362022108日从北辰区霍庄子运输沥青砼到北辰区大张庄,途径205国道芦新河村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79936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7940千克,超限运输16940千克,超限率为54.65%C909852022927日从七里海大道赵温庄旁公路运输二灰到宁河区田辛庄,途径海航西路与津芦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0985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宁河区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9080千克,超限运输18080千克,超限率为58.32%2天津鲲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9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天津鲲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总数33.3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鲲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局

202332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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