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北辰2023000256号)

发布日期:2023-10-11 16:44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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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津交北辰20230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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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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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枫水湾商贸城底商E-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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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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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113MA07B2F12P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 1CH2108202213遵化运输石料到静海,途径津围公路85公里600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H2108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下仓治超监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140千克,超限运输1140千克,超限率为2%CH21082022824日运输石料,途经津围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H2108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宝坻区老高寨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1040千克,超限运输2040千克,超限率为4.16%CH21082022108遵化运输沙子到天津,途经喜邦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H2108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马伸桥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700千克,超限运输1700千克,超限率为3%CH210820221217从遵化运输沙子到天津,途经喜邦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H2108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马伸桥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600千克,超限运输1600千克,超限率为3%2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CH2108货运车辆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过磅单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CH2108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局

202333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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