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北辰2023000270号)

发布日期:2023-10-11 16:47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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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津交北辰20230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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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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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园区管委会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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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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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113300731147L

违法事实及证据: 1C528312022923日从遵化运输沙子到天津,途径乡村道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52831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马伸桥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180千克,超限运输1180千克,超限率为2.4%C90320 20221022从玉田运输沙子到西青时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0320 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2500千克,超限运输3500千克,超限率为7.14%C5283120221018日从迁西运输沙子到静海,途径九园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52831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320千克,超限运输1320千克,超限率为2.7%C567712022117日从迁西运输石子到北辰,途径九园公路与杨北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56771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2600千克,超限运输3600千克,超限率为7.34%C681202022126日从遵化运输石子到西青,途径津围公路与九园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68120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3480千克,超限运输4480千克,超限率为9.14%C68556202285日运输石料,途径唐通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68556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宝坻区大钟庄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050千克,超限运输1050千克,超限率为2%C6855620221021日从遵化运输石子到西青,途径九园公路与杨北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68556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580千克,超限运输1580千克,超限率为3.22%C8977920221114日从唐山运输沙子到西青,途径九园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89779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020千克,超限运输3500千克,超限率为7.14%C927572022820日从遵化运输沙子到西青,途径京津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2757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3280千克,超限运输4280千克,超限率为8.73%C950322022630日从遵化清东陵聚源料场运输矿石,途径京环线1008公里350米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5032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新店子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2360千克,超限运输3360千克,超限率为6.86%CB868220221115日从杨柳青电厂运输沙子到展恒搅拌站,途径津静改线与营建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B8682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CB8682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5160千克,超限运输6160千克,超限率为12.57%2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70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总数12.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局

20234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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