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北辰2023000293号)
案号:津交北辰2023000293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 | 身份证号 | / | |
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西亚物流有限公司 |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季庄子村北4条6号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MA07280KXE |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津C96525于2021年12月3日从遵化运输石子到西青,途径九园公路与津围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6525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北杨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4700千克,超限运输5700千克,超限率为11.63%。津C96666 于2022年12月3日从唐山运输沙子到西青,途径九园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6666 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 北辰区北杨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60720千克,超限运输11720千克,超限率为21.92%。津C96666于2022年7月12日从遵化运输石子到天津,途径喜邦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6666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马伸桥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1600千克,超限运输2600千克,超限率为5.3%。津C96959于2021年11月24日从兴隆运输货物,途径津围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6959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下仓治超监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1800千克,超限运输2800千克,超限率为5%。津CE7300于2022年9月4日从宁河料场运输土到宁河区王前村工业园加油站,途径112国道宁河芦台桥超限检测站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7300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宁河区芦台桥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7020千克,超限运输16020千克,超限率为51.67%。津CE7300于2022年6月26日从宁河赵温村运输绿化土到民航大学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7300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宁河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37760千克,超限运输6760千克,超限率为21.8%。津CE7365于2022年11月5日从北辰运输粮食到包头,途径九园公路与北杨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7365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北杨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260千克,超限运输1260千克,超限率为2.57%。津CE8016于2022年10月8日从蓟州区下仓镇运输小麦到蓟州区上仓镇,途径下仓治超监测站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8016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下仓治超监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63660千克,超限运输14660千克,超限率为29.91%。津CE8016于2022年10月19日从遵化运输沙子到河北大城县,途径下仓治超监测站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8016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下仓治超监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320千克,超限运输1320千克,超限率为2.69%。津CE8230于2022年7月16日从空港纬二路运输废土到高新三路,途径津汉公路空港三号桥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8230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东丽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2940千克,超限运输21940千克,超限率为70.77%。津CF0052于2022年4月9日从务本十三顷加油站运输土到东堼村,途径津塘公路东堼村村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F0052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东丽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9000千克,超限运输18000千克,超限率为58.06%。津CF0052于2022年7月22日从东丽郊野公园运输土到宁河现代产业园,途径津芦公路与海航西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F0052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宁河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3430千克,超限运输22430千克,超限率为72.35%。2、天津西亚物流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72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天津西亚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总数11.1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西亚物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