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北辰2023000475号)
案号:津交北辰202300047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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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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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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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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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宇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刘码头村德才里15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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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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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MA06XU5J1T |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天津宇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津CF0096于2022年12月28日从南开区资阳路运输渣土至西青李楼桥,途经卉锦道天津南开敬业中北中学以西100米处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F0096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西青区超限监测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8000千克,超限运输17000千克,超限率为54.84%。2、天津宇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3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天津宇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总数33.3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宇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