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00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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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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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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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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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 |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海吉星物流园内仓库5栋39号2楼 | |||||
联系电话 |
13642050503 |
法定代表人 |
邱增贵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MA072WXP6G |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津CC1332于2023年8月3日从北辰区大宗库运输钢筋至静海区团泊镇仁爱团泊湖,途经泽水北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C1332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静海超限检测站 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91610千克,超限运输42610 千克,超限率为89.96%;津CB1886于2023年8月3日从武清区钢城库运输钢筋至静海区团泊镇仁爱团泊湖,途经泽水北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B1886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静海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83180千克,超限运输34180千克,超限率为69.76%。2、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7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总数28.57%。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