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009号)

发布日期:2024-04-07 14:52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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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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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海吉星物流园内仓库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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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050503

法定代表人

邱增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MA072WXP6G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津CC1332202383日从北辰区大宗库运输钢筋至静海区团泊镇仁爱团泊湖,途经泽水北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C1332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静海超限检测站 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91610千克,超限运输42610 千克,超限率为89.96%;津CB1886202383日从武清区钢城库运输钢筋至静海区团泊镇仁爱团泊湖,途经泽水北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B1886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静海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83180千克,超限运输34180千克,超限率为69.76%2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7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总数28.57%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恒茂物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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