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036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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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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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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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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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 |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园区管委会6023室 | |||||
联系电话 |
13820297958 |
法定代表人 |
郭维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300731147L |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 1、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津C90320于2022年10月22日从玉田运输沙子到西青,途经京津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0320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2500千克,超限运输3500千克,超限率为7.14%;津C90320于2023年2月22日从遵化运输石子到静海,途经北辰西道北1公里处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0320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武静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3220 千克,超限运输4220千克,超限率为8.61%;津C90320于2023年8月1日从遵化运输石料到天津市武清区,途经喜邦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0320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马伸桥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300 千克,超限运输1030 千克,超限率为2.65%。2、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津C90320货运车辆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过磅单。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天津久顺佳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津C90320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