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076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徐胜 |
身份证号 |
152630********1877 | |
地址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平地泉镇平三村委会四组20户 |
联系电话 |
132****3130 |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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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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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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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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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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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1、徐胜驾驶津CE2039于2022年11月11日从丰南区田庄料场运输沙子至北辰新军搅拌站,途经112国道宁河区芦台桥超限检测站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2039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宁河区芦台桥超限检测站的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2540千克,超限运输3540千克,超限率为7.22%。徐胜驾驶津CE2039于2023年8月2日从遵化运输石子至北辰,途经外环调整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2039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的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2420千克,超限运输3420千克,超限率为6.98%。徐胜驾驶津CE2039于2023年8月7日从宁河运输石子至西青,途经季庄子路1公里50米处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2039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的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150 千克,超限运输1150千克,超限率为2.35%。2、徐胜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路政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过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5天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