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301号】

发布日期:2024-07-02 17:05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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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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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杨北公路天津振兴轧钢厂旁经联线材办公楼二层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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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习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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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113MA070LR294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 1中铁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津CE51552023323日从遵化运输石子至静海,途经杨北公路与九园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5155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1880千克,超限运输2880千克,超限率为5.88%。津CE5155202341日从遵化运输至西青,途经津永支线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5155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武静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 51540 千克,超限运输2540千克,超限率为5.18%。津CE515520231030日从遵化市一选料场运输石料至天津,途经喜邦支线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5155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蓟州区马伸桥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1460千克,超限运输2460千克,超限率为5.02 %2中铁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所属CE5155货运车辆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过磅单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中铁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所属CE5155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账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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