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306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14:55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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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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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 1、津CE8903202362日从河北遵化华明镇金海料场运输砂子至天津北辰区华跃搅拌站,途经滨玉公路丰台超限站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8903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宁河区丰台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100千克,超限运输1100千克,超限率为2%。津CE89032023729日从遵化运输沙子至北辰,途经津围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8903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 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1950千克,超限运输2950千克,超限率为6.02%。津CE8903202398日从唐山市遵化市青松石料有限公司运输石子至北辰,途经津围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8903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60310 千克,超限运输11310千克,超限率为23.08%。 津CE89032023915日从河北省遵化侯家寨高速口南500米运输石子至天津华跃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途经滨玉公路宁河区丰台超限站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8903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宁河区丰台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9820千克,超限运输10820千克,超限率为22.08%2、天津智达基业建材有限公司属津CE8903货运车辆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过磅单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天津智达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所属CE8903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账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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