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56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刘鹏(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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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福盈路东侧(青盛钓场东60米)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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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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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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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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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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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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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1、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津CE9919于2023年11月10日从遵化市建明镇金海料场运输石子至西青,途经津围公路与九园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9919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 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 55710 千克,超限运输 6710 千克,超限率为13.69%。2、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共有货运车辆4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1辆次,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1辆,占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货运车辆总25.00%。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账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