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565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15:03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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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姓名

刘鹏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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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福盈路东侧(青盛钓场东60米)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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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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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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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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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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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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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1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CE991920231110日从遵化市建明镇金海料场运输石子至西青,途经津围公路与九园公路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9919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  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 55710 千克,超限运输 6710 千克,超限率为13.69%2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共有货运车辆4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1次,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1辆,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货运车辆总25.00%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天津市北辰区青舜运输服务站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账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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