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568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刘燕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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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泰安楼2号楼3门401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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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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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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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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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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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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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刘燕于2024年5月23日9时38分驾驶津AB69616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订单为从 启运里北门 开往 天津市儿童医院龙岩院区 ,在天津市儿童医院龙岩院区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刘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成立,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询问笔录2.当事人身份证照片3.当事人驾驶证照片4.当事人行驶证照片5.天津市网约车服务系统查询截图6.司机端订单截图7.现场执法照片8.现场执法影像。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刘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刘燕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刘燕停止经营并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捌角陆分,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 ,账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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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北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4 年5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