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56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郑文新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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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中四条10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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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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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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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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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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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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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当事人郑文新于2024年5月23日10时12分驾驶津B86P85车通过哈啰平台接单,订单为从 第二儿童医院-公交站 开往 潞河园(西门) ,在天津市儿童医院(龙岩院区)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郑文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成立,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询问笔录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4.当事人行驶证复印件5.天津市网约车服务系统查询截图6.司机端订单截图7.现场执法照片8.现场执法影像。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郑文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郑文新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郑文新停止经营并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 ,账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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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北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4 年5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