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07-09 10:20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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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公安北辰分局通报“北辰区宜兴埠镇旧村改造4C地块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经调查,2021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北辰区宜兴埠镇旧村改造4C地块项目工地组织工人进行砌墙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安北辰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分包单位: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02年7月9日至2032年7月8日;地址:海门市常乐镇南首,注册资本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0651546W;法定代表人:杨慧;经营范围:木工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壹级);砌筑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壹级);钢筋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壹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壹级);模板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壹级);焊接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壹级);抹灰作业分包劳务分包、油漆作业分包劳务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分等级)。

2.总包单位: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0月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01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地址:海门市常乐镇,注册资本8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法定代表人:胡红卫;经营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凭资质证经营);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建筑设备租赁、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3.监理单位: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1月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05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五经路32号,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706000451;法定代表人:于宝峰;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土木工程建筑监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技术的咨询、开发、转让、服务。

4.建设单位: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17年8月25日至2033年4月17日;地址: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工业园,注册资金8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9105779K,法定代表人:高山。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4月22日12时30分许,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泥工工长张冲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崔xx和张明亮在北辰区宜兴埠镇旧村改造4C地块项目15号楼6层最东侧单元进行墙体砌筑作业,张明亮负责户内内墙砌筑,崔xx负责阳台外墙砌筑。14时30分许,崔xx站在木凳上进行阳台外墙砌筑施工作业时摔倒,从15号楼6层坠落至1层地库顶部(坠落高度约15米)。

事故发生后,该工地项目部安全员黄辉立即拨打了“120”,项目执行经理陈志冲组织张冲等现场人员驾车跟随救护车一起将伤者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第983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属前往医院。随后其安排张冲拨打了“110”报警,经抢救无效,崔xx不幸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部门立即向各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通报了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宜兴埠派出所、区住建委和宜兴埠镇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医疗、丧葬、抚恤金等费用)95万元。

死者崔xx,男,31岁,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王京镇。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组织5名建筑行业领域专家和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事故原因技术分析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经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组织进行阳台外墙砌筑作业时,未按照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设置临边防护设施,施工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阳台外墙砌筑作业时,未设置临边防护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2.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建全崔xx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3.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安排专职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按照技术交底要求开展施工作业。

4.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设置临边防护设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阳台外墙砌筑作业时,未设置临边防护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死者崔xx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安排专职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按照技术交底要求开展施工作业;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的行政罚款。

张燎燎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阳台外墙砌筑作业时,未设置临边防护和施工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张燎燎处上一年收入的30%罚款(全年收入72000元),计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二)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庆帅作为事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职责,事故发生后,只安排人员向公安部门汇报了事故情况,未向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事故情况,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漏报情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李庆帅处以上年收入的40%的罚款(全年收入72000元),计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元)行政罚款。

(三)区住建委

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为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区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按照区安委会约谈制度,对分管负责同志和监管人员进行约谈,责令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严格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责令南通常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整改力度。

(四)立即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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