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诚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3日,北京中诚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中兴环保智慧仓储物流二期项目7号仓库钢结构屋顶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带的安全绳发生断裂,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中诚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公安北辰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专业分包单位: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09月18日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淑锁;注册资金:26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7MHQ7X;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徐路47号2层47。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工程技术咨询;租赁建筑机械设备;装饰设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二)总包单位: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2005年11月22日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杰;注册资本:5080万元;营业期限:200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2052242U;地址: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江园19幢。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建筑机械租赁。
(三)监理单位:天津正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994年10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石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005857781;营业期限1994年10月31日至2034年10月30日;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309-10号;经营范围包括承担境内外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提供建设工程策划咨询服务业务。
(四)建设单位:天津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17年8月25日至2047年8月24日;位于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二经路与陆港三经路交叉口,注册资金10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O5UR2369,法定代表人:宁美娟。主要经营范围:环保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物流产业园规划、开发、运营、建设;物流园配套设施建设及管理;货物装卸、仓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除外)、中转、配送、货运代理服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5月3日,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7号仓库二层钢结构屋顶施工作业。上午7时许,施工作业人员李xx登上7号仓库二层顶部开始对人字梁中间预埋件周围的混凝土浮浆进行清理作业(距离坠落面约8米),上午9时许,在清理至第6轴人字梁顶部时从梁上坠落,安全带的安全绳断裂成两段,导致李xx坠落至二楼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都世森拨打电话向该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高瑞生进行了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高瑞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总包单位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金华立即向公安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现场人员按照急救人员的指导对伤者李xx进行了心肺复苏。救护车到场后将李xx送往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西堤头派出所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领导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询问事故相关人员、封闭现场,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医疗、丧葬、抚恤金等费用)130万元。
死者李xx,男,46岁,河南省清丰县高堡乡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李xx从仓库人字梁上坠落时安全带的安全绳断裂成两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防护用具管理混乱,未由专人对安全带进行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本单位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的安全绳存在发生断裂风险的事故隐患没有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
3.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李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考核即安排上岗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北京中诚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北京中诚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防护用具管理混乱,未安排专人对安全带进行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未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本单位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的安全绳存在发生断裂风险的事故隐患没有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李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考核即安排上岗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李xx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罚款。
高瑞生作为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带未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事故隐患没有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李xx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高瑞生处以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全年收入48000元),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元)的行政罚款。
(二)区住建委
区住建委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存在不够深入彻底的问题,未发现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隐患问题,建议区住建委对负责该项目的监管人员进行约谈,相关人员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为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北京中诚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立即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行业及地方等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二)切实加强本单位施工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教育,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做好隐患问题整改,确保安全。
(四)立即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