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3·2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21日17时许,位于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的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铸钢车间内,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在对落砂机底座进行拆除作业时,使用车间内起重机进行吊装的过程中吊具卸扣销轴折断,钢丝绳弹起,击中现场作业人员石xx胸部,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3·2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志勇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北辰分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并邀请区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注册资金:166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江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85850F,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起重、传送、锻压、化工、矿山、冶金;冶炼钢水、钢锭、钢坯;金属热处理;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理化检测;吊装、牵引服务;生产、经营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混合气(氩气、二氧化碳)。
2.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建设西路59号,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娄国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707963758,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产品贸易,机电设备(调剂)贸易;有色金属贸易;钢材、五金销售;旧货、二手设备贸易;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厂房、设备拆除服务;桥梁、轨道拆除及类似拆除服务;建筑工程、电力工程、钢结构工程;设备的施工与安装;建筑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再生资源回收、生产、销售;固废物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销售。
3.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注册资本: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墙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北京子翼钊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4602,注册资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FYQX83,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数据处理;维修电子产品;安装、租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电气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装饰材料、包装材料、环保设备、金属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日用杂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5.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碧城镇洪流村委会炼甸村,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春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560052458M,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金属加工机床、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机械的生产及销售;铸铁件的制造、销售;废旧金属收购;机床、机械产品的数控系统、机电部件及零部件的销售等。
6.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万源星城13-5-301室,注册资本: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陶永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KQK7L,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炉窑修建工程、环保工程、管道除尘工程(压力管道除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暖工程、焊接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施工。
7.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93号2楼,注册资本: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富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238798438D,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设备租赁。
(二)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停产后,通过天津智慧工厂平台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打包出售,共计4个资产包,其中发生事故的资产包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炼钢铸锭铸钢资产包销售拆除项目。
2021年1月下旬,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通过在线投标平台,竞拍到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炼钢铸锭铸钢资产包转让项目,1月25日,和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资产交易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委托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2月2日,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资产整体转让项目拆除合同》;2月中下旬,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炼钢铸锭铸钢(含中频炉)拆除项目拆除施工方案》(以下简称《项目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包括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炼钢铸锭铸钢(含中频炉)整个项目的拆除工作。
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经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原物流部部长杨其深介绍,将混砂机、落砂机、破碎机等设备出售给北京子翼钊洋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3月7日、8日分别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和《拆除购销协议》,约定设备拆除工作由北京子翼钊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北京子翼钊洋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万志将混砂机、落砂机、破碎机等设备的售卖信息发布至个人微信朋友圈,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纪建民主动联系周万志购买设备,双方于3月8日、9日分别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和《拆除购销协议》,约定由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备拆除;纪建民请求周万志帮助寻找拆除单位,周万志又联系到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铸钢事业部设备科科长王树林寻找拆除单位,王树林通过自然人李xx联系到与其长期合作的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平。3月8日,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拆除协议》,约定由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备拆除;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将设备拆除工作交由李xx组织的施工队。
工程项目监理由天津市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3月1日,天津市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负责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炼钢铸锭铸钢资产包销售拆除项目炼钢、铸钢、中频炉、烧结、炼铁、轧钢、锻造、机加工等车间整体拆除和设备等所有拆除现场的施工监理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3月10日,自然人李xx组织施工作业人员李冰锋、周旭国、苏阳阳和死者石xx入场开始拆除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铸钢车间的混砂机、落砂机、破碎机等设备。3月21日17时许,在对落砂机进行拆除准备工作时,李冰锋、李xx和石xx割断落砂机底座四角的4根地脚螺栓,在落砂机底座上打孔固定吊装所需的卸扣和钢丝绳。18时许准备工作完成后,李xx安排周旭国(无特种设备操作证)驾驶铸钢车间内的桥式起重机对落砂机底座进行吊装,由李冰锋负责指挥。当周旭国驾驶桥式起重机升起吊钩至钢丝绳绷紧,固定钢丝绳的卸扣销轴发生折断,导致钢丝绳弹出击中石xx胸部。事故发生后,李xx随即驾驶私家车将石xx送往北辰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xx向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平汇报了事故情况,同时拨打了“110”报警。随后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现场安全人员发现了事故情况,向各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应急、工信、市场和属地西堤头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开展善后工作,同时应急、公安等部门立即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医疗、丧葬、抚恤金等费用)110万元。死者:石xx,男,河南省濮阳市人。
四、事故技术分析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分析。
经技术分析讨论,落砂机底座一根M30锚定地脚螺栓的承载力为8.14T(按照较普通材料Q235材质保守估算),使用的天车为200T桥式起重机,起吊使用的卸扣额定承载力为12T,按照保守估算两个卸扣需要承担8根螺栓的承载力大于64T,卸扣的承载力远远达不到该起吊作业的承载能力,现场作业人员在落砂机底座锚定地脚螺栓未完全切除(尚有8根地脚螺栓连接)的情况下,仍盲目指挥天车操作者进行起吊作业,在起吊过程中造成卸扣销轴折断,钢丝绳由于张力弹起打击到石xx,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起吊的落砂机底座与地基之间尚有8根地脚螺栓连接,卸扣的承载力远远达不到该起吊作业的承载能力,在起吊过程中卸扣销轴折断,钢丝绳弹起,造成石xx被钢丝绳打击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在落砂机底座未全部与基础可靠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对李冰锋、李xx和石xx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设备拆除工作交给自然人进行拆除作业,未制定拆除方案,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对李冰锋、李xx和石xx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无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周旭国操作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施工作业人员在落砂机底座未全部与基础可靠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3.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漏管,作为事故中的桥式起重机的产权单位,桥式起重机报停后未采取有效的停用和监管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作业人员无证驾驶已停用的桥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3·2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李x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相关企业及个人处理建议
1.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在落砂机底座未全部与基础可靠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对李冰锋、李xx和石xx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的行政罚款。
邓乃志作为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炼钢铸锭铸钢资产包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作业人员在落砂机底座未全部与基础可靠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依法对邓乃志处上一年收入的30%罚款(全年收入60000元),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2.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设备拆除工作交给自然人进行拆除作业,未制定拆除方案,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对李冰锋、李xx和石xx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项目发包给自然人组织的施工队,安排无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周旭国操作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施工作业人员在落砂机底座未全部与基础可靠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的行政罚款。
张平作为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落砂机底座未全部与基础可靠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依法对张平处上一年收入的30%罚款(全年收入50040元),计壹万伍仟零壹拾贰元(15012元)。
3.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漏管,作为事故通用桥式起重机的产权单位,通用桥式起重机报停后未采取有效的停用和监管措施,造成无证的施工作业人员使用已停用的桥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向住建部门备案的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作业和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事故隐患没有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罚款。
赵江斌作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落砂机底座未全部与基础可靠分离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依法对赵江斌处上一年收入的30%罚款(全年收入84000元),计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元)。
4.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对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现场监理工作中存在各项隐患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区住建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重从严处理。
(三)属地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1.区住建委
按照《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三家钢铁企业退出厂房拆除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市、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区住建委作为拆除工程项目的牵头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安全执法检查不深不细,管控效果不好。未及时检查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使用已报停的起重设备、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向住建部门备案的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等问题。3月19日,对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炼钢铸锭铸钢资产包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后向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下达的停工通知书中只注明存在现场安全隐患,未写明具体隐患问题,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执法力度不足,在企业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未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刘强(区住建委房管科科长,中共党员,正科级)、王雅楠(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干部,中共党员,科员)作为发生事故工程的安全执法监管员,对施工单位存在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下达的停工通知书中只注明存在现场安全隐患,未写明具体隐患问题,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执法力度不足,在企业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未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区住建委人员刘强、王雅楠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王民(区住建委副主任,中共党员,副处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北辰区住建委安全执法监管人员刘强、王雅楠未能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等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对发生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住建委党委对王民做出批评教育的处理。
2.区工信局
区工信局作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退出产能工作的牵头部门,未落实区领导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三家钢铁企业退出厂房拆除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上的批示要求,对接区住建委及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未落实2020年12月15日制定印发的《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工作实施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三家钢铁企业退出厂房拆除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职责,在督促指导各单位依职责开展工作方面不深入,没有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和召开联席会议,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郭诚(区工信局节能环保科科长,中共党员,正科级)负责本单位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退出产能工作,对督促指导各单位依职责开展工作方面,对接区住建委及相关部门按要求抓落实,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工信局党组采取提醒谈话对其处理。
3.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北辰区钢铁退出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退出产能负有监管职责,未按照《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特种设备检查力度,仅安排了执法人员在事故设备停用时进行检查,未安排人员加大检查力度,未检查发现施工作业人员使用已报停的起重设备的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王子刚(区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中共党员)作为区市场监管局特监科分管领导,没有安排监管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令王子刚在区市场监管局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
4.西堤头镇人民政府
西堤头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对《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得不深不细,在企业拆除过程中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不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规使用已报停的起重设备;未能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
杨国海(西堤头镇政府副镇长,中共党员,副处级)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未安排镇安全办工作人员加强检查力度,未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使用已报停的起重设备、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等问题,对事故工程的安全检查负有领导责任。责令杨国海在西堤头镇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
5.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工作期间,督促落实检查工作不够深入全面,对事故发生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赵翔(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副处级)对事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赵翔在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
事故责任单位应于党政纪处置结果下达后3日内,将所有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情况,抄送天津市北辰区安委会办公室。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湖北赛福机械有限公司
一是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落实;二是切实加强本单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三是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四是立即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是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二是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确保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落到实处,杜绝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和现场监理人员到位但是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发生。
(三)天津市福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是在之后的施工作业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二是加强对现场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考核才能上岗,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施工人员的应急避险能力。
(四)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一是建立完善本单位拆除转型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单位应急预案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五)区住建委
一是严格落实区政府领导相关批示要求,牵头做好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现场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责任,进一步增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的意识,严查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监管到位;三是加强监管措施的落实,严查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杜绝停工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发生,确保隐患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六)区市场监管局
举一反三,对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全部停用的特种设备再次进行检查,切实保障各项停用措施落实到位。
(七)区工信局
一是认真落实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牵头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各项工作;二是按照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要求,主动对接区住建委及相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八)区应急管理局
严格按照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拆除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深化拆除工作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九)西堤头镇人民政府
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量投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内设机构职责,持续加强对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钢铁产能退出拆除工作的日常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