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违法违规!重罚!

发布日期:2024-04-07 15:00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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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但由于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

2024年以来,北辰区应急管理局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及安全生产重点环节,严格执行“一案双罚”“一事多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4年3月18日,北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天津某涂料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该公司厂院西侧的四间仓库内发现存有醇酸调和漆、醇酸稀释剂、醇酸树脂等危险化学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项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3.3项和第9.3.1项要求,储存上述三种产品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通风换气设施。4间仓库内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通风换气设施。

经深入调查,发现此批货物为天津某销售有限公司所有,该销售公司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发包给天津某涂料有限公司,但天津某涂料有限公司用于储存上述货物的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两家公司分别存在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及未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安全设备、设施的两种违法行为,高某作为天津某销售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对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存在未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针对违法事实,区应急局依法立案,对两家公司及销售公司负责人高某存在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强有力的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及相关人员法定职责。

违法行为

发包方:某销售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某涂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承包方:某涂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通风换气设施。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措施

1、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发包方某销售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承包方某涂料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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