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三定”方案,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委托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质量检测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8月8日至2027年8月7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