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保补贴

发布日期:2024-01-04 09:50 来源:大张庄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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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保补贴

近日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再发通知为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加强补贴服务管理,日前,市人社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经办程序等事项。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请补贴:

    1.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自灵活就业登记或自谋职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地社保分中心或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也可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等网上申报渠道提出补贴申请

社保分中心、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登记情况、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申请的,系统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直接提示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申请人自审核确认补贴资格当月起享受补贴。享受补贴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全年的方式缴纳个人负担部分

    1.社保分中心每月3日前生成上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支付数据,市社保中心会同医保等部门对核定的待缴明细对账无误后,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部分资金拨付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上月医疗保险补贴部分资金,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按照享受补贴人员实际缴纳情况,据实予以补贴。享受补贴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不予补贴。享受补贴人员在享受补贴期限内,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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