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北辰区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11项)
序号 |
执法事项 |
违反条款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法律位阶 |
执法程序 |
1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2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0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9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2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0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规章 |
一般程序 |
4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3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1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5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第4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6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7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 |
同上 |
同上 |
规章 |
一般程序 |
8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9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按标准履行核准、时间、配备设备、人员、计量、监测等规定义务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规章 |
一般程序 |
1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1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规章 |
一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