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 ----城市建筑垃圾
序号 |
执法事项 |
违反条款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法律位阶 |
执法程序 |
1 |
违法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第1.2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违反规定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简易程序 或 一般程序 |
2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款第3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3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4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5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6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7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1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
8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第2项 |
同上 |
同上 |
规章 |
一般程序 |
9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规章 |
一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