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2 15:19 来源:集贤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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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4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7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461日(含)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46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46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47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精心组织落实,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通知20247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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