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4-12 14:35 来源:开发区管委会
字号


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举报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进行作业审批的,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登记建档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七)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

(十二)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十四)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五)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

(十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的。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24小时值班电话举报:022-26974816。

三、奖励标准

(一)举报生产经营主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该举报事项行政处罚罚款的15%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经查实每起奖励1万元;较大事故经查实每起奖励2万元;重大事故经查实每起奖励3万元;特大事故经查实每起奖励5万元。

(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依据隐患等级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四)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给予其特殊奖励。

四、奖励发放

(一)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北辰开发区安委会联合区应急局和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共同研究确定奖励金额。

(二)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北辰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

(三)对同一举报事项,举报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委托授权书领取一份举报奖金。

(四)第一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开发区安全生产预算保障,专款专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本办法由北辰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上级部门政策变化等,北辰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可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或完善。

六、其他事项

(一)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如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三)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1、举报的隐患情况和违法行为,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不在奖励范围;

2、举报事项已被应急部门或开发区安委会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已办结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四)本办法试行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pdf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版权声明|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30001 津ICP备1200731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30212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