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告知书
天津市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为有效防范化解我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
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通过安全考核。
五、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六、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不得从事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
八、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告知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和开箱验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禁运物品识别。
九、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进京运输车辆管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