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2-11-30 17:00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普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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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刑满释放、戒毒、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负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机动车价值按照《北辰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负费用包括:

(1)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2)经抵扣养老金等收入后个人需负担的必要的入住养老机构费用、护理费等(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指定)。

(3)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4)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2)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救助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或委托社区申请(医疗救助提供个人申请及身份证、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原始票据;临时救助提供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

2.街道公服办受理;

3.开展经济状况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4.公示(3 日);

5.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街道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

6.补助金发放(按照规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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