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政策及经办流程
一、适用范围
经人社部门认定,为下列人员创办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下同)及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二)近5年内在津落户的“海河英才”和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四)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可作为在孵企业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在孵企业,是指上述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首次创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
二、政策内容
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费补贴。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补贴;次年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补贴,良好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贴,合格等次的10万元补贴,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费补贴标准上浮50%,上浮部分的补贴,在认定并运营满2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给予拨付。
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每新增1户在孵企业且生产经营满1年、月均带动就业2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孵化补贴。
根据在孵企业每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补贴。新增带动就业人数为年末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总数与上年末职工总数之差。
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孵化示范奖励。
三、认定条件
注册北辰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
(一)开办主体。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二)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三)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服务功能。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备注: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在本孵化基地内享受相关政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的创业企业,按照在孵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成立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孵企业享受孵化政策期限从注册成立或入驻孵化基地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政策享受期限的孵化基地内企业,孵化基地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可计入在孵企业数量,但不再按规定享受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
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户数50%及以上的,可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两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得低于30%。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向区人社局进行申报。
(二)初审。区人社局进行初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复核与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现场复核,审核复核合格的,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市人社局核准予以认定,并授予“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符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可以一并申报,也可以具备条件后按照上述程序单独申报,经认定的授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四、申报材料
(一)创业孵化平台提供材料:
1、《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表格下载;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管理团队(5人)身份证、参保凭证复印件;
5、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
6、《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企业花名册》表格下载
(二)入驻企业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另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毕业五年内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在津落户的“海河英才”提供:落户凭证原件、复印件;
“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原件、复印件;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复印件;
退役军人提供:退伍证原件、复印件;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农民工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能体现农业户口的)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表格下载。
办理窗口:北辰大厦A座二层10号窗口
联系方式:2639104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