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辰区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供货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机构及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工作,保障我区中药饮片的稳定供应和患者用药安全,按照市卫健委《加强中药饮片采购和入库验收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北辰区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供货单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2024年6月28日
北辰区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供货
单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医疗机构(不含民营)中药饮片采购工作,保障我区中药饮片的稳定供应和患者用药安全,按照市卫健委《加强中药饮片采购和入库验收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北辰区2024年基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供货单位遴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选出在中药饮片的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售后服务等环节提供良好保障的供货单位,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工作,切实提高中药饮片质量,确保临床用药安全,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区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管理
(一)成立北辰区基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供货单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吴 畏 区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
副组长:高宏晨 区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成 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卫健委医政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医政科,具体负责制定和修订我区中药饮片供货单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保障遴选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辖“北辰区中药饮片供货单位遴选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区中药质控组成员及市中药质控专家组成。
三、工作原则
此次遴选供货单位为饮片生产企业。以保证药品质量和稳定供应为前提,秉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经过遴选确定新增中药饮片供货单位。现有生产企业评价合格的,直接保留。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6月17日-6月30日)
1.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北辰区中药饮片供货单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组建专家组,确定“中药饮片供货单位评分标准”,保障遴选工作顺利开展。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予以保留,确定需增补企业数量。
3.新增补企业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申报或通过卫健委网站公示自行申报。
(二)申报评审(7月1日-7月31日)
对申报的生产企业进行遴选,包括申报、初审、复审三个阶段,最后按照排名先后,确定候选增补企业。
1、申报(7月1日-7月5日):申报材料正本1份,副本5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材料包括: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信
(2)北辰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报书
(3)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格填写不得空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年检情况
(5)《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年检情况
(6)GMP认证书复印件以及申报GMP认证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注:因相关管理部门取消GMP认证,故各申报企业GMP过期后,可以不提供)
(7)参与本次遴选的药品销售人员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提供药品销售人员与本企业的聘任合同、资格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责任承诺书;
(9)药品质量保障书、售后服务承诺书;
(10)纳税企业需提交相应的国家及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纳税额证明(2023年度缴费票据);
(11)能够证明本单位是“生产、加工技术水平高、具备质量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2)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有无违规公告通告、经营假劣药品等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申请参与遴选的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信息或欺骗行为,视其情节取消该企业在北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供应中药饮片的资格。
2、初审:本次初审采用评分制,共计150分。按以下三部分进行评审:
(1)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提
供的相关材料对企业进行评分;
(2)专家组对10个中药饮片品种质量进行评分(相关
中药品种待后期通知相关申报企业);
(3)专家组对10个中药饮片品种价格进行评分(相关
中药品种待后期通知相关申报企业);
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进入复审的企业。
3、复审:对进入复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合格后,确定候选增补企业,报区卫健委。
(三)确定结果(8月1日-8月20日)
经区卫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对候选增补企业及保留的现有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此次通过遴选的中药饮片供货单位并给予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区卫健委要加强对饮片遴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工作全程有序、规范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做好对供货单位的评价及推荐工作。专家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公正评审。
(二)通过遴选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供货时需提供本批次每种药品的“检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在供货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供货单位资格:(1)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2)供货单位对于发生的损失,推诿、拖延不予及时解决的;(3)出现其他违反业务合同及相关服务承诺的行为;(4)多次抽检出现不合格产品的。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本单位中药饮片基本用药目录,确定中药饮片采购计划,不得私自向我区遴选供货单位以外的生产企业采购中药饮片。北辰医院、北辰区中医医院、区妇儿保健中心自行遴选本单位的中药饮片供货单位,并严格按照饮片管理的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区卫健委将加强对中药饮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保障药品质量。
附件: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