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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执法主体: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18日
案由
决定书编号
行政相对人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
随意倾倒、抛洒和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津辰天穆镇当罚决【2024】03-垃圾-04号
天津市北辰区连林食品经营部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人民币100元罚款
津辰天穆镇当罚决【2024】02-垃圾-05号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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