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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由
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决定书编号
津辰天穆镇当罚决【2024】2-撒-01号
行政相对人
天津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执法主体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
处罚金额
人民币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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