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13:05 来源:西堤头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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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加强补贴服务管理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壹

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




01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02

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贰

补贴期限




01

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0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请补贴:

  • 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叁

经办程序

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自灵活就业登记或自谋职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地社保分中心或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也可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等网上申报渠道提出补贴申请。

审核


社保分中心、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登记情况、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天津人力社保”APP申请的,系统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直接提示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个人参保缴费


申请人自审核确认补贴资格当月起享受补贴。享受补贴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全年的方式缴纳个人负担部分。

补贴部分缴费


  1. 社保分中心每月3日前生成上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支付数据,市社保中心会同医保等部门对核定的待缴明细对账无误后,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部分资金拨付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上月医疗保险补贴部分资金,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 按照享受补贴人员实际缴纳情况,据实予以补贴。享受补贴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不予补贴。享受补贴人员在享受补贴期限内,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给予补贴。

#肆

补贴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补贴人员或其亲属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街镇(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调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

  • 在本市或外省市用人单位就业(含在用人单位担任法人、股东等高级管理职务)或参加社会保险的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死亡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别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 应当终止享受补贴的其他情形。

补贴期满且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变更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市社保中心应当加强业务协同,强化补贴管理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联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别发生变化或注销身份的,自系统记载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别变化或注销身份经办时间的次月,调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享受补贴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调整补贴比例人员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灵活就业参保社会保险补贴退费告知单》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资金退回后,再按照正确比例进行缴纳。逾期未办理的,市社保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可代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


就业困难人员因认定类别发生变化或注销身份发生补贴终止情形的,按以下方式退回补贴:

  • 对终止补贴人员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终止补贴人员或其亲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持《灵活就业参保社会保险补贴退费告知单》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逾期未办理的,市社保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可代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
  • 对终止补贴人员多享受补贴的,经办人员应告知本人或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部分资金,可选择个人全额退回补贴资金或进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费;对失业保险补贴部分资金,须办理失业保险退费;对于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任一险种补贴部分资金,须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退费。补贴资金和个人缴纳的资金均按原缴纳渠道退回。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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